《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》完成征求意見發表時間:2020-11-27 14:48 中商情報網訊,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(2012-2020年)的通知》(國發〔2012〕22號)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〔2014〕35號),按照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規定的要求,2015年3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製定發布了《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》。根據動力電池發展情況和新能源汽車市場需要,形成了《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》(2017年)(征求意見稿),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。 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範條件(2017年) 一、總則 (一)為貫徹落實《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(2012-2020年)的通知》(國發〔2012〕22號),根據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》(國辦發〔2014〕35號)要求,引導和規範汽車動力電池行業健康發展,製訂本規範條件。 (二)國家支持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做優做強,以企業生產和產品應用安全為基礎,引導企業建立產品生產規範和質量保證體系,鼓勵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,提高產品研發和製造水平,提升產品性能和質量,滿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求。 (三)國家對符合本規範條件的汽車動力電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,企業按自願原則進行申請。 (四)本規範條件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臺灣、香港、澳門地區除外)生產並為汽車產品配套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。 本規範條件所指動力電池是指在汽車上配置使用的、能夠儲存電能並可再充電的、為驅動汽車行駛提供能量的裝置,包括鋰離子動力電池、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和超級電容器等,不包括鉛酸類電池。 本規範條件所指動力電池生產企業,包括動力電池單體生產企業(以下簡稱單體企業)和動力電池系統生產企業(以下簡稱系統企業)。 二、企業基本要求 (五)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設立,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要求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。 (六)符合國家關於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、節能、消防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規等要求,建有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預案機製和節能管理體系,通過環境管理、職業健康、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評估或認證認可,並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監控和處置系統。 (七)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權,生產用地面積、廠房應與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。 (八)鋰離子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於80億瓦時,金屬氫化物鎳動力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於1億瓦時,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低於1千萬瓦時。系統企業年產能力不低於80000套或40億瓦時。生產多種類型的動力電池單體企業、系統企業,其年產能力需分別滿足上述要求。 (九)企業應在動力電池產品的安全性、一致性、循環壽命等方面製訂不低於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,並予以實施。 (十)企業近兩年內沒有出現生產經營和產品應用重大安全事故。 三、生產條件要求 (十一)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生產設備、設施及其所有權。 單體企業應具有電極製備、電芯裝配、化成等工藝過程的生產設備設施,以及對生產車間溫度、濕度、潔凈度等進行實時監控的生產環境監控系統和相應的設備設施。 系統企業應具有適合批量生產的動力電池系統裝配流水線。 (十二)單體企業應少具有電極製備、疊片/卷繞、裝配、註液、化成/分容等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產能力和在線檢測能力。 系統企業應少具有電芯或模組的檢測、焊接或連接、裝配、下線檢測等關鍵過程的自動化生產和在線檢測能力。 (十三)企業應具有規範化的工藝流程,並建立從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生產過程工藝參數、產品出廠等完整的監測體系,具備工藝精確控製等產品一致性保證能力。 (十四)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、廢氣進行監測和排放控製,對廢料的處置和回收進行監督和管理。各類排放應符合GB30484《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》等國家、行業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。 |